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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本地讨债公司七旬老人踩翻井盖致重伤 井盖管理者被判赔偿三

七旬老人踩翻井盖致重伤 井盖管理者被判赔偿三万余元

七旬老人在软件所小区单元门口踩翻热力井井盖受伤,其认为物业公司、热力集团及软件所均有管理责任,因与三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老人将上述单位诉至,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物品毁损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日前,海淀审结了此案。判决软件所赔偿老人医疗费、物品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

  原告杨老先生诉称,2016年1月30日,在回家途中,他踩翻了位于软件所小区单元门口的热力井井盖,被卡在井中受伤,经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并导致上衣、皮鞋、手机等物品毁损。事后杨老先生多次找物业公司、热力集团公司及某软件所协商赔偿事宜,但物业公司、热力集团及软件所相互推卸责任且拒绝赔偿,杨老先生遂以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将该小区物业公司、热力集团公司及软件所诉至。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其公司只是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并非热力井的管理单位和产权单位,其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热力集团公司辩称,其公司与软件所服务中心签订了供用热力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自热力站引出至建筑物的热力庭院管线和建筑物、内部热力设施,由用热方负责维护管理,故涉案热力井的管理者应为软件所,其公司并非涉案井盖的维护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软件所辩称,根据杨老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杨老先生伤情系掉入热力井所致,且热力集团与其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力合同中约定自热力站引出至建筑物的热力庭院管线和建筑物、内部热力设施,由用热方负责维护管理的这一条款,违反供热采暖的相关规定,应为无效,故其单位对井盖没有维修和管理义务。同时杨老先生的伤情并未构成伤残,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故其不同意杨老先生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后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热力集团公司与软件所签订的《供用热力合同》已经明确约定自热力站引出至建筑物的热力庭院管线和建筑物、内部热力设施,由用热方负责维护管理。软件所虽主张该条款违反相关规定应属无效,但针对该主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故确认本案所涉热力井是在软件所维护管理范围内,该软件所系热力井的管理人。

  关于杨老先生所主张的侵权事实是否存在的问题。庭审中,杨老先生虽未提供充足的直接证据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但其提供了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载明,2016年1月30日,杨老先生在回家路上途径比邻的软件所小区某单元门口时,突然踩翻无警告标识的热力井,瞬间陷进井里的身体被井盖与井沿卡着,酿成非常严重的后果。该证据证明的事发经过与杨老先生当庭陈述一致;杨老先生同时提供了*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载明,2016年1月30日11时许,我辖区居民杨老先生经过软件所小区某单元门前时,一脚踏翻盖有井盖的热水井,身体陷入井中,十几分钟才挣扎从井里爬出,身体多处受伤,后物业工作人员将其送至医院救治。该证据证明的事发经过亦与杨老先生当庭陈述一致,且该情况说明亦显示物业公司、居委会均知悉该事件;杨老先生还提供了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显示物业公司人员于2015年7月10日巡视时发现该井盖偏小,与井口不配套。物业公司、热力集团、软件所均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杨老先生提供医疗费单据显示其就诊时间为2016年1月30日,再结合物业公司当庭自述杨老先生在事发第一时间找到其物业公司人员,其公司人员将杨老先生送往医院,并巡视涉案热力井,发现井盖确实是松动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软件所未提供反证予以反驳的情况下,足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鉴于此,软件所作为涉案热力井的管理人,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杨老先生的合理经济损失。而杨老先生要求物业公司、热力集团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项目问题,杨老先生所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根据杨老先生提供的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予以判定;物品损失,根据财产情况及事发经过酌情予以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杨老先生虽未构成伤残,但考虑到事发时杨老先生已年近80岁,结合事件的具体情况及过错承担,酌情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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